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21-0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租赁”)
被告一: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208,227,717.70 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物的账面价值178,256,345.45 元;
( 3 ) 判 令 被 告 一 向 原 告 支 付 提 前 终 止 损 失 金
11,732,653.16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20,000.00 元;
( 5 ) 判 令 被 告 一 向 原 告 支 付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112,000.00 元;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名义价款 100.00 元;
(7)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全部涉案费用。
(上述金额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风险缓释金及原告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已经受偿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为 297,874,865.24 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国银租赁认为被告一在履行与国银租赁的合同过程中,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国银租赁根据《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法院申诉并主张租赁期限加速到期及《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的账面价值(含税)、提前终止损失金、名义价款等相应款项,起诉状中要求被告一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二) 案件二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39,635,713.22 元及逾期违约金;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物的账面价值220,937,442.41 元;
( 3 ) 判 令 被 告 一 向 原 告 支 付 提 前 终 止 损 失 金
10,455,546.93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20,000.00 元;
( 5 ) 判 令 被 告 一 向 原 告 支 付 实 现 债 权 的 费 用
112,000.00 元;
(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名义价款 100.00 元;
(7)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全部涉案费用。
(上述金额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风险缓释金及原告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已受偿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68,395,563.50 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国银租赁认为被告一在履行与国银租赁的合同过
程中,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国银租赁根据《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法院申诉并主张租赁期限加速到期及《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的账面价值(含税)、提前终止损失金、名义价款等相应款项,起诉状中要求被告一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三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优尼斯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二: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114,950,058.77 元及逾期违约金;
( 2 ) 判 令 被 告 一 向 原 告 支 付 提 前 终 止 损 失 金
2,464,273.04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 56,0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名义价款 100.00 元;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
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全部涉案费用。
(上述金额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风险缓释金及原告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已受偿的金额,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03,952,612.83 元)
3.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国银租赁认为被告一在履行与国银租赁的合同过程中,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国银租赁根据《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法院申诉并主张租赁期限加速到期及《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的账面价值(含税)、提前终止损失金、名义价款等相应款项,起诉状中要求被告一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案件一至三尚未判决或裁决。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其他诉讼事项: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金额(万元)
马鞍山市博望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马鞍
1 山优尼斯智能制造谷有限公司、上海优尼斯工业服 4,590.30
务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 沈阳天祥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沈阳盖亚物资回 1,910.24
收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3 沈阳天祥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沈阳市于洪区清 778.76
清建材经销处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泰州市鼎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优尼斯智能谷(泰
4 州)有限公司、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 374.17
纠纷
5 沈阳天祥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沈阳天祥伟业钢 302.21
铁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6 沈阳天祥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沈阳机床银丰铸 196.17
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天津市环宇福星机械有限公司诉天津呈瑞佳机械设
7 备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180.30
中捷钻镗床厂合同纠纷
8 重庆红亿机械有限公司诉重庆山航科技发展有限公 167.40
司、第三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9 骆国福诉沈阳机床(东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沈 111.41
机智享(东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 其余纠纷汇总 212.45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三个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存在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案件一至三《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