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2-46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3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车欣嘉董事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1名,代表股份251,331,25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46.0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共59名,
代表股份20,174,7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428,533股,反对610,156股,弃权
6,292,56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7.26%。
2、审议通过《关于与沈阳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
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7,758,633股,反对2,419,335股,弃权
159,6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87.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张杨律师进
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二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2年7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6届董事会第10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