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0-35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7 月23 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车欣嘉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 人,代表股份230,982,527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42.35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
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与德国希斯公司签订实习合同关
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8,300 股(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我公司230,564,227 股,为本次交易的关联法人,回避表
决),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郑超、胡琪律师进
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〇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0 年7 月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5 届董事会第23 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