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6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云鼎科技股份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1 人。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2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股份。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出建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3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计报告;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除上述权利外,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收购其股份; 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4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
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5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和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超 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
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交易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且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交易事项; 5%的关联交易事项;
6 (十六)审议公司发生的符合下列 (十六)审议公司发生的符合下列标准
标准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 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债务
产、债权债务重组、赠与或受赠资产(公 重组、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获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委托或受托管 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理资产或业务、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 义务的交易除外)、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
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非关联交 业务、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
易事项; 与开发项目等非关联交易事项;
……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7 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 为公司住所或者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网络投票或其他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 投票或其他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出席。 的,需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
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期满未逾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