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 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 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27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中心。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健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238,641,098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35.92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2,714,0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936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 17,263,3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991%。
2.会议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54,7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64%;反对
1,69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34%;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6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02%;反对
1,69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6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54,7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64%;反对
1,69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34%;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6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02%;反对
1,69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6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补选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54,7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64%;反对
1,69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34%;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6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02%;反对
1,69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6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补选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654,7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64%;反对
1,69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34%;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6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502%;反对
1,69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469%;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丽娟、毛碧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