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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地矿: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3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7月12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7月11日--2018年7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2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7月11日15:00至2018年7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57-1号高新万达J3写字楼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1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9人,代表股份162,247,2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552%。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2人,代表股份95,409,1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66,838,1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81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为12,804,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61%。

    2.会议其他出席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49,45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1185%;反对12,787,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8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反对12,787,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62,239,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796,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49,45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1185%;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12,779,411股,占出席会议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12,779,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49,45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1185%;反对12,787,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8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反对12,787,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49,45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1185%;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12,77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7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12,779,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4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62,239,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796,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聘请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62,239,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796,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申请银行贷款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62,239,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0%;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796,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2018年度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149,45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1185%;反对12,787,5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8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反对12,787,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2018年度向关联方借款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66,830,0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9%;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796,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7%;反对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地矿测绘院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1-1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同期公告的相关文件。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波涛、董健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