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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矿业:关于产业发展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3

藏格矿业:关于产业发展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藏格矿业      公告编号:2023-019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产业发展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与江苏藏青
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藏青基金”)签署《盐湖锂矿投资开发项目之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根据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各自发挥优势,共同开发盐湖锂矿资源,鉴于公司在盐湖提锂技术、团队以及经营管理方面具有的领先地位,藏青基金同意:藏青基金所投资包括麻米措矿业在内的所有盐湖锂矿企业在正式投产后,公司及关联公司对藏青基金持有的
各盐湖锂矿企业的股权具有优先收购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产业基金签署盐湖锂矿投资开发项目之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97)。

  公司全资子公司藏格矿业投资(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矿业投资”)
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与无锡拓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作方共同签署了
《江苏藏青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藏格矿业投资使用自有货币资金人民币 25 亿元认购藏青基金的合伙份额,认缴出资额约占基金总份额的 47.08%,成为藏青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之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签署合伙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12)。

  2023 年 3 月 7 日,藏青基金与西藏金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关于西藏国
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34%股权之交易意向协议》,藏青基金拟以现金 40.8 亿元人民币向西藏金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所持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能矿业”或“目标公司”)34%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产业发展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5)。

  2023 年 3 月 22 日,公司接到藏青基金通知,获悉藏青基金与拉萨开发区东义
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义资本”)签署了《关于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5%股权之交易意向协议》(以下简称“交易意向协议”或“本意向协议”),藏青基金拟以现金 6 亿元人民币向东义资本购买其所持国能矿业 5%股权。

  本次产业发展基金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价格由协议各方以目标公司持有的结则茶卡盐湖和龙木错盐湖两个矿区为基础,并综合考虑目标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及目标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等因素而协商确定。

  本次产业发展基金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产业发展基金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拉萨开发区东义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585790959k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成立日期:2012 年 12 月 21 日

  5、主要经营场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 158 号阳光新城 A 区 1 栋 3
单元 3-2 号

  6、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东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出资额:16000 万人民币

  8、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不得参与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投资提供担保;不得从事房地产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产品或金融衍生产品;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三、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500783528484C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4、成立日期:2007 年 8 月 3 日

  5、住所:阿里地区日土县国土局院内

  6、法定代表人:曾云

  7、注册资本:10000 万人民币

  8、经营范围:硼矿及其伴生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东变更情况

  (1)本次变更前,目标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1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1%

  2              西藏金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34%

  3            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

  4    拉萨开发区东义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

                            伙)

                            合计                          100%

  (2)本次变更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

  1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1%

  2    江苏藏青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39%

                            伙)


  3            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10、目标公司持有矿权情况:

  目标公司持有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日土县结则茶卡盐湖矿区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400002021046220151719,持有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日土县松西区龙木错盐湖矿区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400002022046220153583。

  四、交易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意向协议中的收购方为江苏藏青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甲方”),转让方为拉萨开发区东义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目标公司为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交易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意向协议目的

  1、甲方拟投资收购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5%股权,并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一起投资开发目标公司的结则茶卡盐湖矿区和龙木错盐湖矿区的矿产资源,进而获得投资收益。

  2、本次交易为现时现状一次性交易。协议目标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或其设立的基金名下后,乙方就目标公司持有的结则茶卡盐湖和龙木错盐湖两个矿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西藏自治区的相关规定需要缴纳的出让收益金等费用,乙方不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由股权变更后的目标公司自行依法承担。

  3、待本意向协议约定的各项条件成就且双方共商的时机成熟后,双方严格按照本意向协议之约定就目标股权的转让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目标股权作价

  1、基于目标公司现状,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东义资本持有的目标公司的 5%股权作价为人民币 6 亿元。

  2、双方一致同意,非法定或者约定情形出现,任何一方不得再主张调整上述目标股权价格。

  (三)交易定金和诚意金


  1、为确保各方按照本意向协议履行,本意向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5】亿元,其中【0.3】亿元作为本次交易的定金,其他【1.2】亿元作为本次交易的诚意金。

  2、鉴于乙方跨省搬迁住址的工作尚在进行中,乙方将在搬迁完成后书面发送给甲方具体的收款账户信息。双方同意,如果因为乙方未提供账户信息导致甲方未能在本意向协议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或者乙方未能在本意向协议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提供账户信息的,不视为任一方的违约行为,甲方在乙方向甲方提供账户信息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条第 1 款约定的定金和诚意金。

  3、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及诚意金之日起 3 日内分别向甲方出具定金收据和诚意金收据。

  4、由于甲方收购主体尚未确定,若甲方以自身名义收购目标股权,则待双方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后,甲方基于本意向协议向乙方支付的定金和诚意金自动转化为目标股权交易的股权转让款;若甲方以子基金的名义收购目标股权,则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由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约定。

  (四)尽职调查

  1、在本意向协议签署后,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顾问”)对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矿业权及其他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经营成果、现金流量、重大合同、诉讼、仲裁、地质勘查、取样化验事项、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进行全面的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对此,乙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协调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2、在尽职调查中,如果甲方发现存在对目标股权交易有任何实质性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股权,采矿权的权属、资源储量,真实资产负债情况与披露数据相差巨大、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列明具体事项及属于实质性影响的详细说明。

  3、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与甲方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上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双方依然不能解决该事项或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意向协议。

  4、甲方须在本意向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完成尽调,如果未出现本协议约定解除情形,双方应于尽职调查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如若发生疫情、恶劣天气、政府管控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届时双方可协商延长该期限。

  (五)双方承诺

  1、甲方承诺如下:

  (1)甲方签订和履行本意向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在本意向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特别授权。

  (2)甲方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未发现存在对本次交易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实(或虽发现该等重大事实但经各方友好协商得以解决)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磋商正式股权转让协议。

  (3)甲方基于本意向协议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资金来源合法。

  2、乙方承诺如下:

  (1)乙方合法取得并持有目标股权,签订和履行本意向协议已经获得一切必需的授权,在本意向协议上签字的代表已经获得特别授权。

  (2)乙方确保配合甲方及其专业顾问的尽职调查,提供甲方及其专业顾问所需的且乙方依法已经掌握或持有的目标公司信息和资料,以利于甲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标公司真实情况。

  (3)乙方负责协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乙方向甲方转让目标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本意向协议签署且甲方足额支付了定金和诚意金后,乙方承诺不就目标股权转让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包括接洽、谈判、签署有关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不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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