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藏格矿业 公告编号:2022-083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上述相关手续是否可以通过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一)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情况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永鸿实业”) 于 2016 年 12 月与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新证券”,更名前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相关协议,永鸿实业以其所持公司 115,050,000 股股票进行质押融资,回购本金金额为 806,500,500.00 元,上述股票质押业务到期后永鸿实业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截至目前,永鸿实业应付未付的回购本金为 785,490,937.49 元,同时还应承担利息、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等相关债务费用。
(二)股份协议转让概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永鸿实业的通知,基于永鸿实业、国新证券、质押融资协议保证人及其配偶共同签订的债务执行和解协议,永鸿实业作为甲方、国新证券作
为丙方,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分别与郑佐娉、叶亚峰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对部分股份进行处置。永鸿实业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郑佐娉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51,47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6%)、向叶亚峰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50,7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1%)。永鸿实业前述股份转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上述质押融资协议项下的负债,国新证券作为质权人配合前述股份转让相关事项。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后,各方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本比 占公司总股本比
持股数量(股) 例(%) 持股数量(股) 例(%)
永鸿实业 174,212,679 11.02% 72,042,679 4.56%
郑佐娉 0 0.00% 51,470,000 3.26%
叶亚峰 0 0.00% 50,700,000 3.21%
二、协议转让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甲方)
名称: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6210661842
法定代表人:肖永明
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羊镇三元街 171 号
成立时间:2002 年 8 月 21 日
注册资本:7608.8 万
经营范围:销售:其他文化用品,聚乙烯,聚丙烯,农业机械;投资与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种植、销售:水果,蔬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乙方)1
姓名:郑佐娉
身份证号:35****************
住所:浙江省****************
(三)受让方(乙方)2
姓名:叶亚峰
身份证号:33****************
住所:浙江省****************
(四)质权方(丙方)
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011N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成立时间:2007 年 9 月 7 日
注册资本:584,070.2569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为郑佐娉)主要内容
1、出让方(甲方):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
2、受让方(乙方):郑佐娉
3、质权方(丙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定义
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涵义:
1、股 份转让:指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藏格矿业000408”的 5147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受让上述股票并支付转让价款的行为。
2、协议签署日:指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署的日期。
3、转让生效日: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就股份转让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4、交易所:指拟转让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条 拟转让股份和转让价款
1、拟转让股份总数
(1)证券简称为“藏格矿业”,证券代码:000408 。
(2)拟转让总数量:51,470,000 股。截至协议签署日,“藏格矿业”总股本为 1,580,435,073 股,本协议项下拟转让数量占“藏格矿业”总股本的 3.26%。
其中,“质押融资协议 A”项下拟转让股份数量为 19,140,000 股;“质押融
资协议 B”项下拟转让股份数量为 32,330,000 股。
(3)流通状态:无限售流通股。
2、转让价款
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拟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70.05%,即每股转让价格为 20.75 元。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068,002,500 元(大写:人民币拾亿零陆仟捌佰万零贰仟伍佰圆整)。
3、如在协议签署日至转让生效日之间,拟转让股份发生分红、派股等权益分派事项,则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及转让数量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
第三条 转让价款的支付
1、在三方向中登公司提交拟转让股份的解质押及过户申请前,乙方应向丙方指定银行账户足额支付金额为本条款下文所述所列“(1)其他费用”、
“(2)应收利息及违约金”、“(3)应付未付本金”项下金额之总和的人民币款项。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乙方应支付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780,231,097.26 元(大写:人民币柒亿捌仟零贰拾叁万壹仟零玖拾柒元贰角陆分)。
如本协议签订日与实际支付日不一致的,最终应以实际支付日为准确定支付金额。即乙方应在实际支付时,依据下述所列“(1)其他费用”、“(2)应收利息及违约金”、“(3)应付未付本金”项下计算方法,以实际支付日为准计算各项金额,并按各项金额之总和向丙方付款。
前述款项用于偿还甲方在质押融资协议项下所欠丙方的负债。其中:
偿还负债的顺序按照甲方、丙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执行。
偿还负债的顺序按照如下款项的先后顺序执行:
(1)其他费用:律师费 1,230,360.24 元、公证费 483,400.00 元、评估费
120,300.00 元;
(2)应收利息及违约金(对应本条款(3)项下“应付未付本金”):按(2020)京方圆执字第 00070 号《执行证书》载明的计算方法,即应付未付本金(按实际情况分段确认)×年利率 24%/360×实际天数(从违约日计算至丙方指定银行账户收妥前述款项之日止);
(3)应付未付本金:395,709,585.49 元,其中:“质押融资协议 A”本金147,174,386.47 元,“质押融资协议 B”项下本金 248,535,199.02 元。
乙方转入丙方指定银行账户的价款自转入之日起产生的孳息归丙方所有。
2、剩余的转让价款由乙方在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拟转让股份转让过户手续之日起当日内支付给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该部分资金用于解决甲方其他合法债务。
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剩余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87,771,402.74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柒佰柒拾柒万壹仟肆佰零贰元柒角肆分)。
如协议签订日与乙方向丙方实际支付日不一致的,则过户日实际应支付的剩余的转让价款=股份转让总价款-按本协议前述约定实际支付日计算应向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
第四条 拟转让股份的解质押及过户
1、在本协议签署后,三方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交易所等,下同)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
甲乙双方在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发行拟转让股份的上市公司(下称“发行人”)披露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性公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应披露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及偿还丙方债权的情况。如甲、乙方因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对该文件的不时修订)或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取得本次转让所需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书后,甲乙丙三方应书面协商确定办理股份解质押及过户手续的期限。
3、甲乙丙三方应当事先准备好就本次股份转让而需向中登公司提交的办理股份解质押及过户手续的材料,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共同到中登公司提交申请。
为免歧义,三方已知悉并确认,三方向中登公司提交拟转让股份的解质押及过户申请应当以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1 款的约定向丙方支付款项为前提条件。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1 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丙方支付款项,丙方有权拒绝配合办理拟转让股份的解质押及过户手续。同时,在拟转让股份的解质押手续完成之前,丙方对拟转让股份享有不可撤销的质权。如最终三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本次股份转让,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质押融资协议的约定对拟转让股份行使质权。
4、若拟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成功(即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乙方无权要求丙方退回乙方向丙方支付的转让款,同时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 2 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由股份转让事项引起的任何纠纷均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
若拟转让股份过户登记不成功(即未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三方应共同向中登公司申请将已解质押的拟转让股份重新质押给丙方,即拟转让股份恢复到因办理本次股份转让而解质押前的状态。如拟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