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派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3-101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通知书》【(2022)粤0891民初487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德源”)、吕献忠、及新疆德源下属6家浆站于2021年11月18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新疆德源将下属6家浆站8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子公司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双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发布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
2022年7月22日,新疆德源的股东之一浙江豪普森生物识别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豪普森”)向法院起诉,要求广东双林将上述合作浆站的80%股权转回给温宿县德源单采血浆公司名下。
二、判决结果
2023年9月7日,公司发布了《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公司收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891民初4877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豪普森的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通知书》【(2022)粤0891民初4877号】,关于原告浙江豪普森诉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一审判决书提起上诉,遂(2022)粤0891民初
48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3年9月23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原告浙江豪普森诉公司、新疆德源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浙江豪普森的全部请求。由于各方均未对一审判决书提起上诉,遂一审判决书已于2023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诉讼事项已完结,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2022)粤0891民初4877号《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通知书》
特此公告。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