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派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3-085
派 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891民初487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新疆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德源”)、吕献忠、及新疆德源下属6家浆站于2021年11月18日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新疆德源将下属6家浆站80%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子公司广东双林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双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发布的《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9)
2022年7月22日,新疆德源的股东之一浙江豪普森生物识别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豪普森”)向法院起诉,要求广东双林将上述合作浆站的80%股权转回给温宿县德源单采血浆公司名下。
二、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891民初4877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豪普森生物识别应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浙江豪普森生物识别应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浙江豪普森起诉,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结果,目前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后期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2022)粤0891民初487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