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双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8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同智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2 号)核准,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生物”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60,00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8,004,8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3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9,999,984.00元,中介机构等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24,758,004.8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75,241,979.2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 XYZH/2021BJAA4001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哈尔滨派斯菲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斯菲科”)会同国泰君安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止 2021 年 3 月 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
额(元)
1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32643126 100,000,000.00
有限公司 公司杭州分行
2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6508007880180 375,000,000.00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0000708
3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78801001000 278,896,870.21
有限公司 湛江分行 94819
4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919000177108 375,000,000.00
有限公司 哈尔滨分行 02
5 南方双林生物制药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13374094676 300,000,000.00
有限公司 湛江分行
6 哈尔滨派斯菲科生物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6508007880100 0.00
药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0000714
7 哈尔滨派斯菲科生物制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19031587106 0.00
药有限公司 哈尔滨分行 0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双林生物,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为国泰君安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募集资金使用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甲方在
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定
期存单、结构性存款、7 天通知存款或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产品的方式存放,
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及乙方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以上述
方式存放的资金本息,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存款方式续存,
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本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乙方、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将提前支取的资金转入专户进行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王佳颖、吴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经乙方审查符合条件后,乙方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乙方掌握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出具上月对账单,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第一
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可在不影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提前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该等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第 6 条约定向丙方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及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
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10、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均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11、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争议的,经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 1 为双林生物,甲方 2 为派斯菲科,乙方为专户银行,丙方
为国泰君安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募集资金使用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甲方 2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7 天通知存款或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产品的方式存放,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及乙方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 2 以上
述方式存放的资金本息,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本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单不得质押。甲方 2 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乙方、丙方,并按本协议约定将提前支取的资金转入专户进行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王佳颖、吴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经乙方审查符合条件后,乙方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乙方掌握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出具上月对账单,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第一
个工作日)向甲方 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可在不影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提前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提前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该等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第 6 条约定向丙方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 2 应依法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