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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1 深市 冀东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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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东水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8

冀东水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1-087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及时间: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7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A
座 22 层第一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董事长孔庆辉先生

    (五)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9 人,代表股份 610,587,31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3.19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 4 人,代表股份 565,594,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0094%;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44,993,3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37 人,代表股份 45,883,19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4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889,87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629%;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5 人,代表股份 44,993,31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828%。

    公司董事及董事候选人、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鉴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议案一:审议《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610,540,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24%;
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76%;弃权 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二: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610,565,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4%;
反对 2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6%;弃权 0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三: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610,565,6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64%;
反对 2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36%;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议案四:审议《补选王向东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9,616,31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410%;反对 908,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487%;弃权6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4,912,1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7.8838%;反对 908,1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9792%;弃权 6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371%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巍  徐启飞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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