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1-020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方式及时间: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3 月 2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3 月 2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A 座
22 层第一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孔庆辉先生
5.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9 人,代表股份 576,504,58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2.782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 4 人,代表股份 499,473,25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066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77,031,3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1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47 人,代表股份 77,921,2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8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889,8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77,031,3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165%。
公司董事及董事候选人、监事及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鉴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会议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案表决结果
议案一: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孔庆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175,18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8.9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1,591,8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8772%。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2 刘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4,962,46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73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379,0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209%。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3 周承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814,20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230,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6973%。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4 李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0,935,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0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2,352,0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2.8528%。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5 任前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7,126,1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8.3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8,542,8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7.9642%。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1.6 刘素敏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68,684,35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8.64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100,9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9.9639%。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二: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 孔祥忠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5,674,44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091,0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346%。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2 姚颐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5,673,44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5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090,0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334%。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2.3 吴鹏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6,260,58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5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677,2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869%。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三: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3.1 田大春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6,261,38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678,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879%。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3.2 杨北方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3,618,37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49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034,9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2960%。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四: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576,276,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04%。反对 2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6%;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五: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576,279,28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09%;反对 2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1%;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六:公司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021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04,256,874 股)及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4,326,501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692,9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7070%;反对 2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30%;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692,9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70%;反对 2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30%;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七: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404,256,874 股)及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4,326,501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60,528,4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77.6790%;反对 17,365,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2866%;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0,528,4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77.6790%;反对 17,365,9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2.2866%;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44%。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八: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04,256,874 股)及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4,326,501 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77,692,4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7064%;反对 22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692,4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064%;反对 22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36%;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议案九:对金隅冀东水泥(唐山)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6,278,78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9608%;反对 22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2%;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7,695,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102%;反对 22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8%;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巍 马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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