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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关于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5

许继电气:关于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400          证券简称:许继电气        公告编号:2023-49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电气”或“公司”)与西电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财司”)拟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由西电财司为公司提供存款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承销公司债券等金融服务。

    2. 公司九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此项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均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1. 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减少资金在途时间,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公司拟与西电财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由西电财司为公司提供存款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承销公司债券等金融服务。

    2.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因西电财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气装备”)的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交易履行的批准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4 日召开九届四次董事会,公司 5 名关联董事孙继强先生、
史洪杰先生、张帆先生、余明星先生和钟建英女士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
4 名非关联董事以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西
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4.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刚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 7 号 C 座

    注册资本:36.55 亿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开办外汇业务;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以上经营项目以银监会批准的文件为准,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西电财司总资产 99.84 亿元,净资
产 21.64 亿元,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2.30 亿元,净利润 1.32 亿元。

    关联关系:西电财司与本公司同受中国电气装备控制。

    信用情况:经查询,西电财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西电财司为公司提供存款业务、结算业务、贷款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承销公司债券等金融服务。协议期内,公司在西电财司的每日存款
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年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50 亿元。西电财司给公司提供不低于公司日均存款余额且不高于人民币 7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西电财司向公司提供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除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外也不低于西电财司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西电财司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除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外也不高于西电财司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双方拟签订的《金融业务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电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甲方资金结算业务流程,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节约交易成本和费用,确保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乙方愿为甲方提供非独家方式的金融服务。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如本协议未另有特别说明,则本协议项下“甲方”均包括甲方及其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是指由甲方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并且符合乙方服务范围要求的企业)。

    第一条 金融服务内容

    1.1 基本业务概述

    1.1.1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1)存款业务;

    (2)结算业务;

    (3)贷款业务;

    (4)委托贷款业务;

    (5)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6)承销公司债券;

    (7)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9)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之内的外汇业务;

    (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且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1.1.2 在符合国家监管法规、政策以及乙方相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乙
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业务。本协议所述之金融服务的范围不包括募集资金及有关部门要求专户存储的资金,甲方募集资金及有关部门要求专户存储的资金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1.1.3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同时,承诺甲方在乙方的存贷款利
率及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允,且严格符合监管要求。

    1.1.4 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乙方保持金
融服务关系(若甲方决定终止金融服务关系,需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该协议的同时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1.1.5 乙方应确保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 满
足甲方的支付需求。

    1.2 资金结算业务

    1.2.1 甲方应严格按国家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结算账户,乙方承诺为甲
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1.2.2 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结算服
务费用,乙方为甲方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允,且严格符合监管要求。

    1.3 综合授信业务

    1.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不低于甲方在乙方的日均存款余额
且不高于人民币 7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1.3.2 综合授信项下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自营贷款、贴现、财务公司承兑汇
票、非融资性保函等。

    1.3.3 乙方在不违反国家相关金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贷款的贷款利
率,原则上不高于国内主要全国性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除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外也不高于乙方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1.3.4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信贷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承诺在符合用
信条件的基础上,满足甲方在综合授信额度范围之内的用信要求,并提供高效、优质

    1.4 存款业务

    1.4.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
全国性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除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外也不低于乙方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

    1.4.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70
亿元,年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50 亿元。

    第二条 资金风险控制措施

    2.1 乙方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乙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部通过与
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接口的安全测试,达到国内商业银行安全等级标准,并全部采用 CA安全证书认证模式,以保障甲方资金安全。

    2.2 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控监测指标规范
运作,资本充足率、同业拆入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的监管指标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要求。

    2.3 当乙方监管指标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发生甲方就其与乙方开展金
融服务业务而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中确定的风险情形,或者发生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业务的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损害,协助配合甲方风险处置工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维护甲方权益。

    2.4 乙方将根据甲方需要,免费为甲方配置网上银行服务系统,以实现安全、便
捷的资金结算。

    2.5 在甲方将资金存放在乙方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2.6 在甲方发生存款业务期间,乙方承诺配合甲方按照甲方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开展资金风险状况评估和监督工作,定期向甲方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并根据甲方需要提供月度会计报表及其他评估和监督工作合理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及便利。

    2.7 甲方承诺遵照乙方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在涉密材料归还(销毁、删除)前,
保护乙方企业秘密信息、不扩大知悉范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秘密信息泄露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可依法依规追究甲方相关责任。如有必要,双方须另行签订《涉密载体保密协议》。


    2.8 在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有关规定基础上,乙方将按甲方的意愿
或授权,向甲方提供本协议 1.1.1 中所述的各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 责任和义务

    3.1 乙方作为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
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甲方办理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开展的业务。

    3.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结算、存款等各项服务,须在保证甲方对存放在乙方资金
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不受影响的情况下进行。

    3.3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开展相关金融服务合作所获悉的
内容保密,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3.4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
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各项业务服务时,有义务保证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和使
用。如发生因乙方过错导致的资金损失情况,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如发生因甲方过错或其他不属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资金损失的情况,乙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6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
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3.7 双方同意,在与对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
于控股股东的变化)须及时与另一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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