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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8-31

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经公司六届二次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 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
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管、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60 日内,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前 30 日内,或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 60 日/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 2),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 A 股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制度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
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管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香港联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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