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准,通过向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除公
第三条 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
司外的其他公众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686,323,389 股换股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
准,通过向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除公
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于 2013 年9 月18日在深圳
司外的其他公众股东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686,323,389 股换股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于 2013 年9 月 18日在深圳
在香港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上市。
“H 股”),前述 H 股于【】年【】月【】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
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21,698,75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元。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
值。 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和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
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股后(假
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司总股本为【】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021,698,756
均为普通股;其中 A股普通股【】股,占公司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总股本的【】%;H股普通股【】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修订前 修订后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符合适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在符合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注销。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在符合适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 监管 机构 认可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
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
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
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
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