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2022年4月)》。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章程内容 修订说明
第六条 第六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修订
6,981,308,571元。 6,997,053,441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6,981,308,571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97,053,441股, 修订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 ...... 指引(2022年修订)》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相应修订
工持股计划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 ...... 指引(2022年修订)》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相应修订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议; 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 ...... 指引(2022年修订)》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相应修订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
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 ...... 指引(2022年修订)》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 相应修订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 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 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止以有偿或者变已经手相有偿的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已经手相有偿
限制。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指引(2022年修订)》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相应修订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加计票、监票。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 ...... 指引(2022年修订)》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相应修订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 ...... 指引(2022年修订)》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相应修订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咨询机构; 事会审议;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股东征集投票权;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意。 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
(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
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
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上述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
...... ...... 董事履职指引(2020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上市公司重 年修订)》相应修订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配预案;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
子公司提供 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票及其衍生品种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投资等重大事项;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 东权益的影响;
激励计划;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 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十一)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
其他事项。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
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
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