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6-079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的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6年5月25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6年6月6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3、根据美的集团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6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孙铁军、朱国生)因离职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调整了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将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931名变更为929名,股票期权总量由12,753万份调整为12,729万份。
经上述调整之后,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拟分配期权数量 占本次授予期权 占公司目前总股
类型 人数 (万份) 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研发人员 347 4,584 36.01% 0.71%
制造人员 220 3,163.5 24.85% 0.49%
营销人员 149 2,185.5 17.17% 0.34%
信息技术人员 55 655.5 5.15% 0.10%
其他业务骨干 158 2,140.5 16.82% 0.33%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以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实情况
1、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931名变更为929名,股票期权总量由12,753万份调整为12,729万份。
2、公司本次对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调整后公司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前述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五、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符合《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董事会调整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931名变更为929名,股票期权总量由12,753万份调整为12,729万份。
4、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前述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满足激励对象条件而未获得授予外,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六、律师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1、美的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授权日的确定及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满足《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