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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6-06-29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的集团”)于2016年6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符合《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调整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931名变更为929名,股票期权总量由12,753万份调整为12,729万份。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和《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前述激励对象人员调整外,激励对象的名单与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相符。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世农  芮萌  郭学进  黎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