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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05-10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4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的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5月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以下统称为“本次调整”)。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4年1月10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或“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2、公司将股票期权激励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2月17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根据美的集团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具体负责后续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必要事宜。
    4、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2月18日,同意公司向691名激励对象授予4,051.20万份股票期权。
    5、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以公司总股本1,686,323,38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00元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4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4年4月30日。
    6、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激励对象的议案》,鉴于上述权益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4月30日实施完毕以及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经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原691人调整为681人,行权价格由48.79元调整为18.72元,行权数量调整为9,986.25万份。
    7、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职务变更及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原681人调整为626人,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9,986.25万份调整为9,066万份。
    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并通过考核的激励对象共613人,其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共2,984万份股票期权。
    8、公司已经于2015年4月24日披露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以总股本4,215,808,4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4月30日。
    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述利润分配的实施安排,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8.72元调整为17.72元。
    9、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的议案》,同意因激励对象离职、职务变更及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对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调整,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原626人调整为562人,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将调整为5,815.56万份。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5年3月27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集团”或“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公司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2015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4,215,808,47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10.00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4月2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4月30日。
    4、2015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5、根据美的集团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15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27日,同意公司向733名激励对象授予8,37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1.54元调整为30.54元。
二、本次调整情况
    公司已经于2016年4月29日披露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以总股本4,267,391,2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5月6日。根据两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增发股票等事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将由5,815.56万份调整为8,723.34万份(包含第一个可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由17.72元/股调整为11.01元/股。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将由8,379万份调整为12,568.50万份,行权价格将由30.54元/股调整为19.56元/股。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第一期及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以及两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两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核实情况
    1、鉴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于2016年5月6日实施完毕,即以总股本4,267,391,2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同意董事会根据两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815.56万份调整为8,723.34万份(包含第一个可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7.72元/股调整为11.01元/股;同时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379万份调整为12,568.50万份,行权价格由30.54元/股调整为19.56元/股。
    2、公司本次对两期股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两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同意董事会根据两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公司实施完成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对两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两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律师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1、美的集团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两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