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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8

东方盛虹: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2-088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债券代码:114578        债券简称:19 盛虹 G1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向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79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088,727,300 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66,714,109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5.33 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为 4,088,727,290.97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3,054,556.70 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 1,983,273.4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55,672,734.27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255 号)。
    二、《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6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 1102022129001557606

公司                  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2250199763800002296公司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 10545601040040088

公司                  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15946873320029

公司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8112001013300663597

公司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 489777820206

公司                  体化示范区分行

    公司(甲方)与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乙方)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丙方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丙方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丙方 3)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现金对价项目、补充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有息负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
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违约金由丙方内部平均分配,具
体由乙方向丙方 1 进行支付,并由丙方 1 自收到违约金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
丙方 2、丙方 3 进行支付。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苏州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五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255 号);

    2、《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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