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盛虹转债”,债券代码“127030”)转股增加股本
96,329 股,股份总数由 4,834,863,866 股增加至 4,834,960,195 股,公司拟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决定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834,863,866 元变更为人民币 4,834,960,195 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71 号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8]71 号文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 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设立时在江
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现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公司现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用代码 :91320500704043818X)。 91320500704043818X)。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834,863,866 元。 4,834,960,195 元。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增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34,863,866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34,960,195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4,834,863,866 股。 4,834,960,195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票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到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间限制。 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担保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到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下述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
他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金额超过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