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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1

东方盛虹: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1-060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债券代码:114578        债券简称:19 盛虹 G1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43),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向
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后)》(公告编号:2021-052),并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披
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开始,在江
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东路 7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缪汉根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4,170,298,01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6.25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12 人,代表股份 3,614,378,1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4.7566%。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555,919,8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9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2 人,代表
股份 744,278,5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39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88,358,6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958%。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股份555,919,8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498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邱海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70,066,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2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4,047,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96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2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11%。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70,066,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2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4,047,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96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2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11%。

    3、《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21 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70,066,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2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4,047,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96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2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11%。

    4、《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70,035,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7%;反对 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5%;弃权15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8%。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4,015,6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9647%;反对 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42%;弃权 15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1%。

    5、《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170,066,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4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23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5%。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4,047,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968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2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11%。

    6、《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58,966,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283%;反对 11,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2662%;弃权 2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55%。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32,947,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98.4775%;反对 11,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4914%;弃权 23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11%。

    7、《关于调整业绩承诺期限并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 3,103,046,968 股,回避本次表决。本议案总有效表决票 1,067,251,048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064,023,7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976%;反对 3,22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1,051,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99.5664%;反对 3,22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43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昊、范馨中;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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