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1-026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2 号)同意,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5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7,247.17 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70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公司及其一级子公司江苏盛虹石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产业”)、二级子公司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虹炼化”)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500,000 万元。上
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已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 2,750 万元后,实
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497,250 万元,已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
截止 2021 年 3 月 26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存放金额
号 专户账号 (万元)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22501997638000 30,000.00
公司盛泽支行 01849
2 江苏东方盛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12902919410405 97,250.00
虹股份有限 苏州吴江支行 偿还银行
3 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3901880002171 贷款 10,000.00
苏州盛泽支行 38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371201808023080 10,000.00
公司吴江支行 22
江苏盛虹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化产业发展 苏州吴江支行 512909157910102 - 0.00
有限公司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10202212900151 87,500.00
公司盛泽支行 5628 盛虹炼化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05456010400369 (连云
7 盛虹炼化 公司东方丝绸市场支行 95 港)有限 87,500.00
(连云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8 有限公司 492375898982 1,600 万 87,500.00
吴江盛泽支行 吨炼化一
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320501659036000 体化项目 87,500.00
公司连云港港口支行 02039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石化产业、盛虹炼化(以下统称为“甲方”,视为共同一方)、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华泰联合(丙方)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 1,600 万吨炼化一体化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海洋、李永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0708 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