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301 深市 东方盛虹


首页 公告 东方盛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二级筛选:

东方盛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4

东方盛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0-073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盛虹”)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缪汉根、朱红梅夫妇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的承诺

  本次发行对象中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 14 家发行对象,即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传化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磊、江苏鹰翔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意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定增优选 36 号资产管理产品、杭州锦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审计机构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对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的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验资机构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与本验资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验资机构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对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1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