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国际实业 股票代码:000159 编号:2023-100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事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 446 号国际置地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冯建方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127,216,6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46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9,708,8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82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7,507,8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6423%。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179,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70,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4%;反对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179,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70,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4%;反对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179,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70,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4%;反对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179,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6%;反对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470,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64%;反对 3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 1、议案 2.01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朱明、姜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