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附注
2021 年半年度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9楼
总部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9楼
营业期限:1999-03-28-无限期
股本:人民币480,685,993.00元
法定代表人:丁治平
(二)公司的行业性质、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
公司行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事项以外经贸部的批复为准);燃料油进口经营、焦炭出口;燃料油、重油、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销售;焦煤、煤化工产品、煤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产品除外);煤炭出口业务,边贸成品油出口业务;煤焦油、煤焦沥青、石脑油、溶剂油、石油原油、液化石油气(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除外)的批发;麻黄素及麻黄素类产品的出口;股权投资;机电设备、化工产品(汽车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除外)、石油化工产品、轻工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现代办公用品、畜产品、农副产品(粮食收储、批发)、针、棉纺织品的销售;番茄种植、加工及番茄制品的销售;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棉花销售;经营边境小额贸易业务。
(三)公司历史沿革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新政函[1999]27号)批准,由乾泰中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原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硕县佳丰果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四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3月28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为101,792,300.00元,营业执照注册号:650000040000224。公司于2000年8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118号)核准,于2000年9月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网上定价方式公开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5.88元,并经新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会所验字[2000]088号)验资报告验证,股本变更为171,792,300.00元。公司增发的新股于2000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根据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议案和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760,000.00元,股本变更为204,552,300.00元,
以公司现有流通股股本70,000,000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32,760,000股,流通股股东获得每10股转增4.68股的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33股的对价,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78号《关于核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及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的规定,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17,347.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569,647.00元。
根据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公司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240,569,647.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股的比例,全部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240,569,647.00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1,139,294.00元。
根据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至2019年1月16日回购期限届满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53,301股, 2019年3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0,685,993.00元。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1日注册资本变更为480,685,993.00元;2019年8月19日经营范围变更为经营进出口业务(具体事项以外经贸部的批复为准);燃料油进口经营、焦炭出口;燃料油、重油、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销售;焦煤、煤化工产品、煤制品的生产及销售(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产品除外);煤炭出口业务,边贸成品油出口业务;煤焦油、煤焦沥青、石脑油、溶剂油、石油原油、液化石油气(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除外)的批发;麻黄素及麻黄素类产品的出口;股权投资;机电设备、化工产品(汽车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产品除外)、石油化工产品、轻工产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现代办公用品、畜产品、农副产品(粮食收储、批发)、针、棉纺织品的销售;番茄种植、加工及番茄制品的销售;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棉花销售;经营边境小额贸易业务。
(四)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本公司财务报告由本公司第八届第四次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3 日批准报出。
(五)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本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参见“附注:九-(一)子公司情况”,本报告期内,新增加、减少子公司的情况参见“附注:九-(四)本期新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和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此外,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同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4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二)持续经营
本公司董事会相信本公司拥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将能自本财务报表批准日后不短于12个月的可预见未来期间内持续经营。因此,董事会继续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本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
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本公司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合并成本,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公司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本公司在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除无形资产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合并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单独确认并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无形资产,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单独确认并按照
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本公司将所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企业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企业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企业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1 企业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2 企业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3 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4 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本公司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本公司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本公司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 本公司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2 本公司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3 本公司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4 本公司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本公司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本公司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企业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本公司、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本公司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本公司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本公司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本公司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公司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1 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