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8 证券简称:常山北明 公告编号:2022-052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购(回)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09 年 4 月,经公司董事会四届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石家庄市国
土资源局签署了《土地收回(购)合同》(石收储 2009(02)号),由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收储公司所属原棉一、棉二分公司厂区占地共计 339824.079 平
方米(合 509.74 亩),收储价格为 2061.14 元/平方米(合 137.41 万元/亩),
总额为 70042.63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董事
会四届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9-014)。
按石家庄市整体建设规划的要求,公司拟就棉一地块与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合同》暨原《土地收回(购)合同》(石收储 2009(02)号)之补充合同。
根据公司 2007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签订《企事
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合同》不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有偿收购(回)公司签订的《土地收回(购)合同》(石收
储 2009(02)号)的两宗面积共计 339824.709 平方米(合 509.74 亩)的土
地。本次拟签订补充合同的土地为公司原棉一分公司厂区土地,收购土地面积为 159994.009 平方米(合 239.99 亩),另一宗原棉二分公司厂区土地(面积为 179830.7 平方米)已于 2021 年完成交付并已签订了补充合同,目前已在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待出让。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 88 号
电话:88623711
邮编:050000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所属棉一分公司厂区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 161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长安国用(2006)第 083 号,收购土地面积为 159994.009平方米(合 239.99 亩)。该土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收购补偿金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按照《石家庄市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15 号)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给予土地补偿,即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 60%对企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补偿
费用,不再另行计提基金(如遇极特殊情况,基金总额超过总价款数 40%,超过部分从企业补偿中扣除)。
企业应得土地补偿金(土地出让总价款的 60%)中需扣除已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利息(利息以财政部门认定的数额为准)及其他费用。
同时公司不再享受除《石家庄市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15 号)及本合同以外其他土地补偿优惠政策。
土地收购补偿金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待该宗地依法供应,新的土地使用者接收土地无异议,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后,且储备中心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偿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拨付款项。
(三)土地交付
因涉及到保留工业建筑,公司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归属确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交付土地。市搬迁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新签订的土地收储合同不再追究原土地收储合同中延期交付土地而产生的违约金。
(四)土地交付条件
公司同意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达到以下第 1 至 6 款规定的条件:
1、公司交付的土地保证公司人员撤离、设备搬空、有关水电费用结清,交付的土地需经甲方验收同意。若公司未结清水电等费用,则甲方有权将该笔费用从公司所得土地补偿金中扣除。
2、公司必须将地上房产证书注销,并将注销后的手续交付甲方。
3、公司有义务向新的用地者提供水、电、气、人防工程及地下管网等资料,并协助新的用地者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
4、公司保证地上的树木完整,不得毁坏或移走。交付土地时双方到现场实地验收,签署书面交接验收手续。
5、公司负责本宗地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被污染场地的,公司应当承担治理修复责任,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活动完成后,公司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备案。
6、公司确保交付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无其他权属纠纷,包括承包、租赁、抵押、典当、查封等,即公司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如公司逾期交付土地,则不再享受《石家庄市主城区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规【2018】15 号)文件中的优惠政策,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交付土地时的土地储备政策收购本地块。
2、如公司未经甲方同意,有进场开工建设行为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3、如公司未依据本合同土地交付的约定按时交付土地,超过约定期限两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本合同为石收储 2009(02)号《土地收回(购)合同》的补充。如本合同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七)如遇不可抗力或政府规划修改及上级政策的调整,双方及时协商,可以修改、解除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就原棉一分公司厂区土地签订《合同》,是依照石家庄市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和石家庄市整体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的。由于本次标的地块的拍卖价格及财政部门核算拨付给甲方的时间不确定,本次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也不能确定。
六、备查文件
(一)《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回)合同》暨原《土地收回(购)合同》〔石收储 2009(02)号〕之补充合同;
(二)董事会八届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监事会八届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