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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1


证券代码:000157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8-045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于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拟按照《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将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4.37元/股(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概况

    1、2017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
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17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3、2017年11月1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办法>的议案》及《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根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核查<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5、根据《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17,156.8961万份股票期权和17,156.8961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11月7日。在实际实施授予过程中,3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全部获授的280.805万份股票期权和280.80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在首次授予日实际授予1,192名激励对象16,876.0911万份股票期权和16,876.0911万股限制性股票。详情请见《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6号)。

    二、本次价格调整情况的说明

    《激励计划(草案)》“第三章股票期权计划的具体内容”之“六、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及程序”之“(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行权价格应为调整前行权价格减去每股派息额。

    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57元/股。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人民币现金。
    基于上述,本次价格调整完成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57元/股-0.2元/股=4.37元/股。

    三、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
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

    五、律师意见

    经核查,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暨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