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6 证券简称:*ST 嘉瑞 公告编号:2011-002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09 年 3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本公司与湖南湘晖
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晖”)签署了《还款协议书》,原定于
湖南湘晖代本公司在 2009 年 11 月 30 日前以现金方式偿还和解对价(该事项于
2009 年 4 月 9 日公告《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2009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发出的《关于同意延期
付款的函》。同意湖南湘晖、本公司在2010年12月底前依照《还款协议书》约定
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该事项于2010年1月20日公告《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上)。
近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再次发出《关于同意延期付款的
函》。同意原《还款协议书》继续有效,同意继续延期还款。
二、本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相关债务及利息,由湖南电
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广传媒”)提供担保。2009年11月30日,湖
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长中民执字第0395-13号《执行裁定书》,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本公司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长城”)。
就上述债务我公司、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晖”)
与广州长城分别达成了《和解协议》和相关《补充协议》(上述事项公告于2009
年12月31日、2010年5月7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长城致电广传媒、本公司、湖南湘晖的《函》,经广
州长城确认:本公司、电广传媒、湖南湘晖与广州长城约定的债务和解内容已履
行完毕,本公司、电广传媒对广州长城根据(2005)穗中法二初字第269号《民
事判决书》和(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应承担的债务,
广州长城不再追索。
三、2008年12月17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与本公司签署了《债务和
解协议》,原定于本公司在2009年12月20日前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归还
完毕逾期贷款本金(该事项于2008年12月25日公告《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上)。
2009年12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下发《关于同意嘉瑞新材延期履行
还款义务的函》,同意本公司最迟不超过2010年12月20日前履行完毕还款义务(该
事项于2009年12月31日公告《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关于同意延期还款的函》,
同意本公司原《债务和解协议》的基础上再次延期还款。还款完毕后,减免以往
积欠利息以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备查文件: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发出《关于同意延期付款的函》。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发出《关于同意延期还款的函》。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发出的《函》。
特此公告。
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