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川能动力 公告编号:2022-014 号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川能环保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能动
力”)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八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川能环保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8,611.91 万元,其中 8,596.84万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5.07 万元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4 号)核准,公司向 18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 26,931,295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22.9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17,534,594.3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603,509,623.19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特殊普
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2021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70 号)。
2022 年 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对四川能投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环保”)增资 803,509,623.19 元(其中 603,509,623.19 元为重组募集资金),
公司持股比例由原 51%提升至 70.55%,另一股东四川万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 49%缩减至 29.4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在扣除发行费用并支付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 巴彦淖尔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41,247.00 25,000.00
2 长垣县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 12,098.00 10,000.00
二期工程
3 偿还银行贷款 26,753.46 25,350.96
合计 80,098.46 60,350.96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募投项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1-4 号)(以
下简称“《鉴证报告》”),截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公司募投项目
已经累计投入自筹资金人民币 8,596.84 万元,予以置换的资本金共计 5,398.88 万元,予以置换的借款共计 3,197.9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拟置换金
金额 投入金额 额
巴彦淖尔市生活垃 41,247.00 25,000.00 2,798.88 2,798.88
圾焚烧发电项目
长垣县生活垃圾焚
烧热电联产项目二 12,098.00 10,000.00 5,797.96 5,797.96
期工程
合计 53,345.00 35,000.00 8,596.84 8,596.84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2 年 2 月 23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各项发行
费用的实际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50,706.96 元(不含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150,706.96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本次拟置换金额
发行费用 15.07 15.07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本次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符合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1-4 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川能动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川能动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鉴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川能动力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的自筹资金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川能环保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