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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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配套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标的股票来源均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激励对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因离职原因,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将本次激励对象总数由139人调整为137人。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同时,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4、授予数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600万股调整为589.5万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600万份调整为589.5万份。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交易日当日止
7、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每期行权/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6年度,2018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相比2016年度,2019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注:公司净利润指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若股票期权行权上一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业绩考核条件
行权/解除限制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则可100%行权/解锁当期全部份额;行权/解除限制期内激励对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不
份额由公司安排统一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2、2017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7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2017年11月24日,公司完成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7年11月9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11月28日,授予对象124人,股票期权数量合计493.64万份,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2.65元/股;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93.64万股,授予价格为6.33元/股。
4、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说明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一)终止原因
公司于2017年推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后,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公司股票价格发生了较大波动,公司认为继续推进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为此,经审慎研究后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3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的回购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后续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承诺自审议本次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续仍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内部激励机制等方式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注销回购前 本次回购注 注销回购后
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销数量(股)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股)
一、有条件限 5,100,400 1.61% 4,936,400 164,000 0.05%
售股份
1、其他内资 5,100,400 1.61% 4,936,400 164,000 0.05%
持股
其中:境内法 164,000 0.05% - 164,000 0.05%
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 4,936,400 1.56% 4,936,400 0.00 0.00
持股
二、无限售条 311,977,230 98.39% - 311,977,230 99.95%
件股份
1、人民币普 311,977,230 98.39% - 311,977,230 99.95%
通股
三、股份总数 317,077,630 100.00% 4,936,400 312,141,230 100.00%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被激励对象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五、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2018年损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对于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转回,对于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应在2018年加速提取。因此,公司假设不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则应当分别在2018、2019年、2020年和2021年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金额为570.16万元、529.44万元、298.64万元和135.76万元,但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则应当在2018年的股票回购日全额确认上述剩余未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1106.38万元(其中2018年1-9月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427.62万元)。公司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实施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相关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及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93.64万股。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3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和涉及的回购注销股份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终止股权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