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17年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二)除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11月9日为授予日,向137名激励对象授予589.5万股限制性股票及589.5万份股票期权。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