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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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先行偿还银行借款及已支付的非公开发行费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司募集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9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普通股 41,390,728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97.1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543,882.76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3,456,114.36 元。
2021 年 5 月 21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将 扣 除 保 荐 及 承 销 费 用 5,500,000.00 元 后 的 剩 余 款 项
244,499,997.12 元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出具了《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3495 号)。公司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 管理。
2、募集资金用途和先行投入情况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25,000 万元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截止
2021 年 6 月 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偿还到期银行借款合计
25,154.42 万元,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 143.6515 万元(含税),两项总 计 25,298.07 万元。具体如下:
序 债权人/发 金额 还款日/ 截止披露日自筹 本次拟置换金额
号 行费用 (万元) 借款日 付款日 资金已偿还/支 (元)
付金额(万元)
1 中国银行 1,055.30 2019.05.24 2019.11.20 1,055.30
2 中国银行 2,227.85 2019.06.17 2019.12.13 2,227.85
3 招商银行 9,112.29 2019.06.04 2020.03.02 9,112.29 243,063,482.12
4 兴业银行 5,574.87 2019.03.07 2020.03.06 5,574.87
5 兴业银行 1,494.27 2019.06.24 2020.06.23 1,494.27
6 招商银行 500.00 2019.04.25 2020.03.09 500.00
7 招商银行 1,130.32 2019.04.26 2020.03.09 1,130.32
8 建设银行 4,059.52 2019.06.14 2020.06.13 4,059.52
1-8 项合计 25,154.42 / / 25,154.42 /
9 律师费 119.5125( / / 119.5125 1,195,125
含税)
10 审计费 20.00(含 / / 20.00 200,000
税)
11 登记费 4.1390(含 / / 4.1390 41,390
税)
9-11 项合计 143.6515 / / 143.6515 1,436,515
总计 25,298.07 / / 25,298.07 244,499,997.12
二、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对募
之前,若上述公司银行借款到期,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行偿还,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已履行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先行偿还银行借款及已支付非公开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44,499,997.12 元置换自筹资金先行偿还的银行借款及已支付的非公开发行律师费、审计费、登记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非公开发行方案一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已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先行偿还银行借款及已支付的非公开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244,499,997.12 元置换自筹资金先行偿还的银行借款及已支付的非公开发行律师费、审计费、登记费。
(四)注册会计师专项鉴证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675 号)认为:中成股份
编制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5 日的《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行偿还银行借款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675 号),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行偿还银行借款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行偿还银行借款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