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 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1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以邮件形式发出通知,并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以现
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参与表决董事 10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10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会议以 10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并通过《本公司 2021 年第
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本公司《2021 年第
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二、会议以 10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长可区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长可区别每位董事的不同情况提请董事会聘任其为 别每位董事的不同情况提请董事会聘任其为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其中执行董事需全 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其中执行董事需全
职或基本全职为董事会工作。 职或基本全职为董事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或传真、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或传真、电话、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通知;通知 电话、向指定地址发送电子邮件通知;通知
时限为:召开会议前二天。 时限为:召开会议前二天。如遇紧急事由时,
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章程》。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10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
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会议以 10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武汉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名刘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随附),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董事增补完成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 10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
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议以 10 票赞成,0 票弃权,0 票反对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公司召
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深圳南山区中山园
路 1001 号 TCL 国际 E 城 G1 栋 10 楼大会议室召开本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将采用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特此公告。
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
附:刘坤先生简历
刘坤,男,2000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原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地球物理专业,华中科技大学建筑学在职研究生。现任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副总经理。主导了集团产业投资专业公司的设立和产业投资体系的建立,作为省市重大产业投资的主要参与者,近几年领导了武汉华星光电、长江存储、武汉工业技术研究院、小米基金等项目的投资。同时是中国信科母基金、小米基金、联通 5G 基金等产业基金的投委会成员,在项目发掘、投资等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
刘坤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