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24-032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6日(星期一)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杨威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63 人,代表股份 240,689,36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2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234,821,2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6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59 人,代表股份 5,868,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64%。
2.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62 人,代表股份 6,569,88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701,7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9 人,代表股份 5,868,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6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7,862,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54%;
反对 2,504,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05%;弃权32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2,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701%;反对 2,504,3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1181%;弃权 32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18%。
(二)审议《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2.01 选举余小元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 237,020,969 98.48%
中小股东 2,901,495 44.16%
表决结果 余小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2.02 选举杨杰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 237,028,888 98.48%
中小股东 2,909,414 44.28%
表决结果 杨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2.03 选举方健宁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 237,032,420 98.48%
中小股东 2,912,946 44.34%
表决结果 方健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三)审议《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3.01 选举孙建红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 237,025,619 98.48%
中小股东 2,906,145 44.23%
表决结果 孙建红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张舟、梁文静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