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21-051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61号和(2021)最高法民申236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前海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正宏科技”)与本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两案作出再审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3日,本公司就与正宏科技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而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9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06民初7116号】。
2017年3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粤民初154号】、《举证通知书》和正宏科技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正宏科技对本公司提起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2019年6月10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于本公司诉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判决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7,255元、造价鉴定费300,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6,000元均由本公司负担。对于正宏科技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正宏科技与本公司签订的《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合同》及《深圳机场AB航站楼商业转型项目物业租赁补充协议》
于2016年12月8日解除;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正宏科技保证金2,500万元;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正宏科技损失69,197,147.09元;驳回正宏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4,665.21元、审计费200,000元、审计人员出庭费8,000 元,共计费用 1,112,665.21 元,由正宏科技负担500,699.34元,本公司负担611,965.87元。
2019年6月1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针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依据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于2019年6月1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全额计提预计负债69,197,147.09元。公司已于2019年6月2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2020年9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21年3月18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递交再审申请。
(详见公司2017年1月24日《关于
相关事项的临时公告》、2017年2月15日《关于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2017年3月18日《重大诉讼公告》、2019年6月12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9年6月15日《关于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2020年9月30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裁定如下:
(一)诉讼一:本公司诉正宏科技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3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诉讼二:正宏科技诉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
23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正宏汽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司本着审慎原则,已于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照会计准则对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69,197,147.09元,因此本次诉讼对公司当期损益不会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61号民事裁定书;
(二)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36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