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0 年 10 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或持有本公司股份适用本管理制
度。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的,视作其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好自己
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帐户转交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
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该规
定将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并应遵守本制度之第九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者,
一经查实,公司即对当事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同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