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10-006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深圳机场户外《广告经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8 年5 月16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机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与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广告经营合
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委托乙方经营深圳机场候机楼户外广告媒体,合
同期限为2008 年4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合同金额为235,400,775 元(详
情请见本公司2008 年4 月3 日刊登在巨潮网上的第2008-18 号公告)。原合同
经本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8 年原合同正常执行。
2009 年,因深圳市政府对深圳机场进场路景观改造、深圳市地铁1 号线机
场段工程施工,以及深圳市城管部门对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政策调整等因素,深
圳机场候机楼户外广告经营环境受到较大影响。为此,乙方提出依据原合同的约
定,当深圳机场户外广告经营受到国家政策和政府行为致使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合同义务时,双方可以协商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为了尽量减少深圳机场户外广告
经营环境变化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经甲方对上述因素给深圳机场户外广告媒
体经营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与乙方协商,双方基于上述客观事实情况
就原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风险提示
(一)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之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二)补充协议的履行期限
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继续履行的期限为2010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原合同的履行期限为2008 年4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原合同期限已
经履行至2009 年12 月31 日。
(三)存在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宏观经济环境波动的不确定性、深圳市地铁1 号线机场段工程施工的进
展情况、以及深圳市城管部门对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政策调整都可能对深圳机场户
外广告资源的数量及经营造成不确定性影响,因此,将可能对补充协议的履行构
成不确定性风险。
2、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广告费能否按要求支付取决于乙方的经营能力,补充
协议中设定了较完善的保证金条款,履约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降低。
同时,本次双方是依据原合同的约定,基于对上述客观因素对深圳机场户外
广告经营环境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对
原合同进行变更。
(四)本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广告费金额、支付方式以及履约保证金条款进
行了变更。鉴于深圳机场户外广告经营环境的变化因素,补充协议中的广告费金
额相较于原合同有一定调低,但相较于机场广告公司户外广告经营的历史数据,
履行期内机场广告公司户外广告经营业绩仍保持一定增长。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合同当事人(乙方):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37 号四层401—404 室
法定代表人:林德兴
注册资本:人民币1,05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与本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联。
(三)乙方2006 年度、2007 年度、2008 年度与甲方的广告合同金额分别为
人民币613.27 万元、433.87 万元、1,402.63 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无任何
违约情况发生。
三、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标的: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户外广告媒体的经营权。
(二)补充协议履约期限: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继续履行的期限为2010 年
1 月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原合同的履行期限为2008 年4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原合同期限已经履行至2009 年12 月31 日。
(三)交易金额:
1、2009 年度,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广告费金额核减乙方7,470,000 元广告费;
2、2010 年—2012 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广告费按照保底金额或广告经营收
入分成两者取其高的方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2010 年的广告费
乙方全年广告经营收入不高于6,600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86.2%的比例向
甲方支付广告费,乙方全年广告经营收入超过6,600 万元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
向甲方支付广告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2010 年广告费的保底金额为5,520 万元。
(2)2011 年和2012 年的广告费
乙方全年广告经营收入不高于7,657 万元(含)的部分按照86.2%的比例向
甲方支付广告费,乙方全年广告经营收入超过7,657 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向
甲方支付广告费;乙方向甲方支付的2011 年和2012 年的年广告费的保底金额为
6,600 万元。
(四)支付方式
乙方按季度支付保底金额的广告费,应于每季度的前5 个工作日内按当年度
保底广告费金额的季度平均金额向甲方支付该季度的广告费;如按照上述乙方全
年广告经营收入比例计算的应支付广告费高于保底金额的部分应于第二年度的第一个月的前1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五)履约保障:乙方提供包括以人民币500 万元的现金保证金,以及人民
币1,150 万元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
四、签订补充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补充协议对原合同中约定的2009 年、2010 年以及2011 年户外广告
费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广告费金额较原合同有所降低,但与机场广告公司户外
广告经营的历史数据相比,户外广告费的保底收入每年仍保持一定增长,对机场
户外广告业务经营业绩仍为正增长贡献。
(二)目前深圳机场户外广告经营环境的现实情况较原合同签订时的户外广
告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对户外广告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双方依据原合同条
款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符合客观事实。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在一定程
度上能够规避深圳机场户外广告经营环境变化给双方造成的损失。补充协议中约
定的广告费计收方案能够较好的防范2010 年-2012 年机场户外广告经营面临的
不确定外部风险。
(三)补充协议的履行不影响本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对当
事人形成依赖。
五、补充协议的审议程序
本补充协议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
会审批。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将就本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另行公告;
(二)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的承诺;
(三)备查文件: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