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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8 深市 盐 田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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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港: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3

盐田港: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88    证券简称:盐田港  公告编号:2021-14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972号)核准,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 306,961,747 股人民币普通股,配股价格 3.8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184,872,343.4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2,620,492.69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配股资金到账情况进行
核验,并对公司截止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新增资本实收情况出具了天
健验[2020]7-92 号验资报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20 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23577 号鉴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规定审批,
保证专款专用。截止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深圳惠盐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黄石新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1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301012800541364

        限公司            深圳分行

  2  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 44301560045433740000
        限公司            行

  3  黄石新港港口股份有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14902529210806

        限公司            黄石分行

  4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 44301560045785080000
        限公司            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截止 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机构签
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子公司已于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惠盐高速公路深圳段扩建项目、黄石新港二期工程 11-13#和 23#泊位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调查与查询。万联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授权万联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志宏、尹树森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万联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每月 21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万联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万联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万联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联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
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万联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万联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万联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万联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万联证券及开户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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