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88 证券简称:盐田港 公告编号:2021-12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委托
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2 号文件核准,公司已
完成配股公开发行股票 306,961,747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3.86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1,184,872,343.42 元 , 扣 除 与 发
行 有 关 的 费 用 后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182,620,492.69 元,全部用
于惠盐高速公路深圳段改扩建项目和黄石新港二期工程 11-13#和 23#泊
位项目。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20〕7-92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本次委托贷款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通过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盐高速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用于惠盐高速公路深圳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上述委托贷款的总额不超过95,000 万元,贷款利率不低于LPR5Y-40BP,贷款期限不超过5 年(自委托贷款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由惠盐高
速公司依据实际情况申请,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委托贷款协议及所有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 年6 月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拟办理委托贷款合同情况
项目名称 惠盐高速公路深圳段改扩建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05,000.00 万元
本次委托贷款额度 不超过 95,000 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贷款合同为准
本次委托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 5 年(自委托贷款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
本次委托贷款利率 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前一个营业日所适用的 LPR5Y-40BP,
之后每年调整 1 次,调整日为每年 1 月 1 日。
本次委托贷款用途 仅用于惠盐高速公路深圳段改扩建项目
四、本次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华生
成立日期:1991 年11 月20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保税区保发大厦17 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负责惠盐高速公路深圳段正线建设的组织管理及深圳段正线竣工后的经营管理、维修、养护、征收过路费和路政管理;道路、桥涵工程的施工管理、工程咨询;与高速公路配套的加油、拯救、停车场、汽车维修、零配件供应服务业务。
与公司关系:惠盐高速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惠盐高速公司66.67%的股权。
惠盐高速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0 年12 月31 日,惠盐高速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37,706.74
万元,负债总额为52,423.16 万元,净资产为85,283.58 万元,当年实现营
业收入18,805.51 万元,净利润7,536.94 万元。截至2021 年3 月31 日,惠
盐高速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40,636.52 万元,负债总额为52,564.10万元,净资产为88,072.42万元,202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5,747.26万元,净利润2,788.84 万元。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规定审批,保证专款专用。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黄石新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及惠盐高速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六、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惠盐高速公司进行委托贷款,主要是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惠盐高速公司实施惠盐高速公路深圳段改扩建
项目提供资金保障,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增强其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和整体利益。
惠盐高速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在提供委托贷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委托贷款风险可控,不存在回收困难及逾期风险。本次委托贷款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后续公司将积极采取适当的策略及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2021 年3 月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情况,公司无逾
期委托贷款情况。
八、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次使用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同意上述事项。
九、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配股募集资金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配股募集资金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
司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监事会认为:
1.公司相关决策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配股募集资金向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符合配股募集资金的使用用途,符合配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有利于惠盐高速公路深圳段改扩建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3.公司本次使用配股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安排,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可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
3.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使用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事宜召开董事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盐田港本次使用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且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保荐机构对盐田港本次使用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对深圳惠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事宜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万联证券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6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