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73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
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9月4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规则,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 司 经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深 府 函
公 司 经 深 圳 市 人 民 政 府 深 府 函 [1998]20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1998]20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工商行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
业 执 照 ;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440301102909015。 91440300192444086R。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762,583,257.00 元。 2,750,833,257.00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762,583,257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 2,750,833,257 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
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局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局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局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提起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局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局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局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局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局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时,由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行为时,由董事局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任。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象提供的担保;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净资产 10%的担保;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须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形。
审批。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均有权出席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第六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局和董事局秘书将予
第六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配合。董事局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局和董事局秘书将予 册。董事局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配合。董事局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册。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