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2-062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星期一)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中三路 1 号海王银河科技大厦 24 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239,044,67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5.04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224,471,6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51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14,573,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2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5,866,72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57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29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7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14,573,02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29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局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九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公司第九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分别是张思民先生、张锋先生、车汉澍先生、张翼飞先生、沈大凯先生、金锐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1.01 选举张思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38,714,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536,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38,713,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535,4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20%。
1.03 选举车汉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38,639,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3%。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461,3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450%。
1.04 选举张翼飞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38,759,0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9%。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581,1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000%。
1.05 选举沈大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38,759,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582,0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057%。
1.06 选举金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38,759,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582,0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05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局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局独立董事分别是章卫东先生、张华先生、王焕军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2.01 选举章卫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38,808,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1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630,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139%。
2.02 选举张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38,855,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677,5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76%。
2.03 选举王焕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38,855,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677,5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76%。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分别是黄河先生、汪兴全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3.01 选举黄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38,681,1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503,2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090%。
3.02 选举汪兴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38,855,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7%。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5,677,5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76%。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局董事津贴的议案》
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中,出席的关联股东张思民先生、张锋先生、沈大凯先生合计持有的 6,732,826 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 1,232,311,850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160,9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15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15,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90%;反对
15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8,893,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8%;反对
15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15,8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490%;反对
150,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曹中海、马思慧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
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