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8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涉诉及其股权被司法冻结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点内容提示:
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张思民先生,其一致行动人王菲女士所持有的深圳海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控股”)30%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若已被司法冻结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王菲女士所持有的海王控股30%股权将恢复登记至张锋先生名下,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合计持有的直接与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表决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一、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经核查,2013年9月张思民先生与张锋先生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张锋先生为张思民先生代持深圳市银河通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海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通”)30%股权。张思民先生直接持有银河通70%股权,亦是张锋先生所持银河通3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享有银河通100%股权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2021年4月,张锋先生按照张思民先生的指示与王菲女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代张思民先生持有的海王控股30%股权转让给王菲女士。同时张思民先生、王菲女士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王菲女士为张思民先生代持海王控股30%股权。张思民先生直接持有海王控股70%股权,亦是王菲女士所
持海王控股3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享有海王控股100%股权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股权转让完成后,张思民先生、王菲女士分别持有海王控股70%、30%的股权,王菲女士通过海王控股间接持有公司7.92%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张思民先生,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海王集团。
由于张思民先生与张锋先生系兄弟关系,王劲松女士就海王集团、海王生物及其下属子公司股权安排作出了承诺,以及王菲女士为张思民先生代持海王控股3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张锋先生、王劲松女士、王菲女士系张思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上层股东股权结构变动后,王菲女士通过海王控股间接持有公司7.92%股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张思民
100.00%
王菲 深圳市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王劲松
30.00% 70.00% 15.00% 85.00% 100.00%
深圳海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香港)恒建企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9.68% 20.32% 20.00%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4.22%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2022年6月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王菲女士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冻结其所持有的海王控股30%股权,期限三年。
三、诉讼情况
经核查,2022年5月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张锋先生、王菲女士作为被告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起诉,原告主张张锋先生于2021年4月将其所持有的海王控股30%股权转移登记至王菲女士名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目前此案件处
于一审阶段,尚未判决。
四、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对公司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系张思民先生,其一致行动人王菲女士所持有的海王控股30%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若已被司法冻结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王菲女士所持有的海王控股30%股权将恢复登记至张锋先生名下,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合计持有的直接与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表决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五、其他说明
经过此次核查,公司获悉2022年5月张锋先生、王菲女士作为被告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起诉,2022年6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冻结王菲女士持有的海王控股30%股权。因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董事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未定期就重大事项向公司上层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和了解,未及时获悉一致行动人张锋先生、王菲女士涉诉及海王控股30%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鉴于前述代持的原因,张锋先生、王菲女士认为此诉讼事项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所以未及时告知诉讼情况及海王控股股权被司法冻结事项,致使公司未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积极、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后续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未来,公司董事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定期就重大事项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做到提醒告知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重大事项发生前应当及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