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审慎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个别受激励对象离职未按期缴纳限制性股票认购款,自愿放弃认购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局决策的范围内。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任克雷、李罗力、吴韬、詹伟哉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