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审慎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本次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予董事局决策的范围内,对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5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5月28日。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任克雷、李罗力、吴韬、詹伟哉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