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70 证券简称:特发信息 公告编号:2024-24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4 年 5 月 10 日,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9 号)。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9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3 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5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蒋勤俭先生、杨洪宇先生、李增民先生、张大军先生、陈传荣先生、易宗湘先生、王凌女士、刘颖先生: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特发信息或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拟对蒋勤俭、陈传荣、易宗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2015 年 4 月 8 日,特发信息与陈传荣等 4 名深圳东志科技有限
公司(后更名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特发东智)股东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支付现金和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特发东智 100%股权。同日,特发信息与特发东智 3 名自然人
股东签订《利润补偿协议》,3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特发东智 2015 年至2017 年三年累积净利润总额不低于 14,298 万元,陈传荣单独补充承
诺特发东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5,860 万元。
2015 年 11 月 4 日,特发东智完成股权变更,成为特发信息全资子公
司。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起 ,特发信息将特发东智纳入合并报表范
围。
经查,特发东智为完成业绩承诺,通过跨期调节营业成本、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或虚减营业成本和利润。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5 年至 2019 年,特发东智通过少计或延迟入账客售料采
购款、跨期调节营业成本的方式虚减或虚增营业成本。其中 2015 年至2018年分别虚减营业成本1,039.33万元、9,173.46万元、5,624.61万元、1,162.92 万元,2019 年虚增营业成本 6,494.77 万元。
二、2019 年,特发东智通过伪造采购订单和相关物流单据等方式,虚构与深圳市友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32,755.30 万元、营业成本 28,368.5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386.71 万元。
特发东智上述行为导致特发信息2015年度至2018年度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1,039.33 万元、9,173.46 万元、5,624.61 万元、1,162.92万元,2019 年度利润总额虚减 2,108.0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17%、34.74%、16.58%、3.29%、5.33%。特发信息披露的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采购订单、物流单据、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特发信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下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考虑特发信息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时间、金额,同时结合其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节,我局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蒋勤俭时任特发信息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特发东智董事长或董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管理特发东智,放任相关财务管理问题,保证特发信息 2015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洪宇时任特发信息董事、总经理,兼任特发东智董事,李增民时任特发信息董事、财务总监,兼任特发东智董事,二人未能有效履职、推动解决特发东智相关财务管理问题,分别在特发信息 2017 年
至 2019 年年度报告、2018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保证
相应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张大军时任特发信息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协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兼任特发东智监事,未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保证特发信息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三人均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传荣时任特发东智董事、总经理,系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负
责特发东智全面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财务造假行为;易宗湘时任特发东智董事、副总经理,组织策划了财务造假行为;王凌、刘颖分别时任特发东智财务经理、成本会计,参与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四人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蒋勤俭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陈传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
四、对易宗湘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五、对杨洪宇、李增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张大军、王凌、刘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蒋勤俭、陈传荣、易宗湘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还拟决定:对蒋勤俭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传荣采取 8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易宗湘采取 6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递交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一切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9 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