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7-3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0,000 股,占全部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0.54%,回购价格为4.66元/股。本次回购注
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268 名,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81,500,000股。公司总股本将减少为8,204,531,415股。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2015年3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2015年9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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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发《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5]939号),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
(四)2015年9月28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提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也发表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五)2015年10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六)2015年11月9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在中国登记结
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七)2017年5月3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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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提案》,回购李伟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50,000 股,回购陈晓芳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50,000股。共计回购限制性股票700,000股。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后24个月为锁定期(即2015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总监陈钢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2017年7月21日离职,拟按照上述规定由公司对其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二)回购注销数量
回购陈钢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50,000股。
(三)回购价格
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价格为 4.66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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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或非流
2,080,831,942 25.36% 450,000 2,080,381,942 25.36%
通股)
02股权激励限售股 81,950,000 1.00% 450,000 81,500,000 1.00%
03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1,989,841,045 24.25% 0 1,989,841,045 24.25%
04高管锁定股 9,040,897 0.11% 0 9,040,897 0.11%
二、无限售流通股 6,124,149,473 74.64% 0 6,124,149,473 74.64%
三、总股本 8,204,981,415 100% 450,000 8,204,531,415 100%
注:2017年5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0),回购注销陈晓芳、 李伟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0股之事项尚在办理中。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的资金系公司自有资金,该资金数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由于回购的股份数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较小,因此,以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估算,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变动不大,不会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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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行为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5年9月10日修订)》及相关规定,鉴于原公司董事会
秘书处总监陈钢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股权激励资格,同意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5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5页共6页
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且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四)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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