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5-6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5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0月19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简述
根据公司2015年9月28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案》,以及2015年10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华侨城A普通股股票。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共计2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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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为8,26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15%。
4、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66 元/股。
5、本计划在授予日的24个月后分四次解锁,解锁期为48个月。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一次解锁 25%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二次解锁 25%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三次解锁 25%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
第四次解锁 25%
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需满足如下要求:
(1)在每一个解锁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本公司的考核指标不低于下表所述的目标值:
考核指标 第一批解锁 第二批解锁 第三批解锁 第四批解锁
归属于上市公司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
股东的扣除非经 个完整财务年度 个完整财务年度 个完整财务年度 整财务年度(即2019
常性损益的加权 (即2016年)不 (即2017年)不 (即2018年)不 年)不低于12.5%
平均净资产收益 低于12.5% 低于12.5% 低于12.5%
率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
个完整财务年度 个完整财务年度 个完整财务年度 整财务年度(即2019
销售净利率
(即2016年)不 (即2017年)不 (即2018年)不 年)不低于16%
低于16% 低于16% 低于16%
归属于上市公司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 解锁年度的前一个完
股东的扣除非经 个完整财务年度 个完整财务年度 个完整财务年度 整财务年度(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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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损益的净利 (即以2013年 (即以2014年为 (即以2015年 2016年为基数计算
润三年复合增长 度为基数计算 基数计算2017年 为基数计算 2019年度)不低于
率 2016年度)不低 度)不低于10% 2018年度)不低 10%
于10% 于10%
注: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因发生公开/非公开发行或并购重组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值、净利润值不计入该年度及下一年度公司上述考核指标中涉及的净资产、净利润计算。
(2)同时,上述考核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指标的75分位值。
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除需满足上述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以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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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7、公司用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3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激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2、2015年9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5]939号),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4、2015年9月28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提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也发表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5、2015年10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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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是否满足的情况说明本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规定如下:
(一)公司层面授予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1)本公司授予时前一个财务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销售净利率不低于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
(2)同时,上述考核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指标的50分位值。
(二)激励对象层面授予条件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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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董事会认真核查,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层面均满足上述要求,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由于激励对象中范曙春、李姝等2名员工从公司离职,合计减少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50万股;郑煜、邓乐天、杨国彬、李坚、刘冠华、郭予斌、李珂晖、臧亚林、言丹、林育德、刘正武、夏宏、赵兰英、谢滔、李淑萍、冯文红、袁静平、唐红春、林开桦、陈洁、强志皓、郑庆山和田军等23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限制性股票,合计减少授予的限制性股票785万股。因此公司需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265万股,本次授予的对象共计271名。
同时,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提案》,同意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7,271,342,72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
根据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7月7日。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为4.66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每股现金红利(含税)=4.73元/股-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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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4.66元/股。
除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以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15年10月19日,该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