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方案(2015年9月修订)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与保留符合公司需要的优秀管理骨干和技术人才,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公司发展,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股权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形式进行。
第三条 本股权激励计划须按照国资委及华侨城集团的相关规
定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后生效,并由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范围
第四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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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第五条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96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干部;
3、核心管理、技术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直系近亲属;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及全资公司任职,已与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及全资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所有参加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者,不得同时参加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第六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第七条 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727,134万股的1.25%,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部分。
第八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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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 副总裁 45 0.49% 0.006%
姚军 副总裁 45 0.49% 0.006%
倪征 副总裁 45 0.49% 0.006%
陈跃华 副总裁 45 0.49% 0.006%
曾辉 董秘 45 0.49% 0.006%
中层管理干部(215人) 7,325 80.50% 1.01%
核心管理、技术骨干(76人) 1,550 17.03% 0.21%
合计(296人) 9,100 100% 1.25%
注:
1、参与股权激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及核心管理、技术骨干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公告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第九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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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三)公司达到以下业绩条件:
1、本公司授予时前一个财务年度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销售净利率不低于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
2、同时,上述考核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指标的50分位值。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第十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73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4.7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的60%确定。
公平市场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公司定价基准日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平市场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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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经国资委、华侨城集团公司批准后生效。本办
法由华侨城股份根据国资委有关规定负责解释。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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